文/朱 琳 馬思峣
黨的十八大以來,持續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方略,在各級黨政機關普遍設立公職律師,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立足全面依法治國全局作出的重要決策部署,公職律師制度在法治化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越發彰顯。根據H省司法廳報告顯示,截至2023年年底,全省共有律師38699人(其中女律師13644人),其中,專職律師31473人,占比81.3%;兼職律師870人,占比2.2%;公職律師5098人,占比13.2%;公司律師1000人,占比2.6%;法律援助律師258人,占比0.7%。公職、公司律師占比呈上升趨勢,傳遞出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建設不斷加強的正向信號。從中央到地方先后出臺的一系列文件,強調了發揮公職律師在推動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但實踐中公職律師隊伍發展仍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亟待解決。
體現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性
2023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提出“加強行政執法機構公職律師和法律顧問隊伍建設”。從國家制度設計層面足以看出,中央決策的政治背書大力推進了公職律師隊伍在法治政府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普遍設立公職律師,為重大決策和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促進政府依法行政,維護政府合法權益,集中民智、凝聚民力、體現民意、贏得民心,充分體現了各級政府機關落實依法治國、法治政府建設原則要求。
提升法律事務處理的專業性
公職律師作為我國律師隊伍中的組成部分,具有處理法律事務的專業性,同時其任職于黨政機關或者人民團體,對于本單位權責職能、專業事務、機構設置、程序運行更加熟悉。法治政府建設要求行政決策既要有法可依,又要體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統一,由公職律師提供法律服務,體現了其身份特征和專業特點的優勢,對推動政府決策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具有重要作用。
增強法律事務處理的統籌性
公職律師在參與行政決策論證、提供法律意見、促進依法辦事、防范法律風險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緩解了部分地區黨政機關法律事務繁多但專業人員配備不足的壓力,增強了法律事務處理的統籌性,同時很多地方出臺了統籌調配公職律師的具體舉措,對一些法制部門人員緊張而公職律師閑置的地區和單位,通過統籌優化公職律師資源利用,促進依法行政,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當前公職律師隊伍建設存在的困難
1、公職律師法律地位不明確
當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中無公職律師的定位表述,《律師法》第二條第一款有關“律師”的概念也未將“公職律師”納入其中,關于公職律師的概念范疇,僅在2018年12月份司法部印發的《公職律師管理辦法》中指出:公職律師是指任職于黨政機關或者人民團體,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公職律師證書,在本單位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公職人員。作為一類特殊的律師,《律師法》中律師享有的權利義務等各項規定并不完全適用于公職律師,當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也未對公職律師的定位進行界定。
2.公職律師職能作用受限制
公職律師的服務內容是由公職律師的職能作用決定的,《公職律師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職律師可以受托“為所在單位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提供法律意見”。但公職律師參與行政復議、訴訟案件多,為重大決策、重大事項提供法律意見的較少,實踐中不少單位并未在制度層面設立公職律師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義務保障機制及程序規則。同時公職律師履職要求多,對未按規定采納公職律師意見的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的較少,這大大限制了公職律師的約束力。
3.公職律師規范制定不具體
從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政策文件,但大多比較宏觀,工作中仍政策落地難的困擾,有一定的滯后性。H省雖然發布了《H省公職律師管理實施辦法》等制度文件,但政策尚未完全落地,特別是公職律師履職權益保障、職稱評定機制、單位履行保障義務的問責機制方面尚未進一步理順。
公職律師資源分布不均衡
2021年7月中央依法治國辦印發了《關于加快提升公職律師工作覆蓋率的通知》,明確要求2021年底前“省級黨政機關原則上都要設立公職律師”。H省于2023年2月制定了《關于加快提升公職律師工作覆蓋率的通知》,明確提出“2023年底,市、縣兩級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公職律師工作覆蓋率分別達到60%,40%”的目標任務。筆者通過實地、書面、座談等方式,對K市公職律師工作情況開展了廣泛的調研。
以2022年度為例,H省市、縣黨政機關公職律師工作覆蓋率分別為31.4%,12.6%;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公職律師覆蓋率市級為32.7%、縣級13.8%。K市市、縣黨政機關公職律師工作覆蓋率分別為29.3%、11.68%;具有行政執法權行政機關公職律師工作覆蓋率為市級33.3%、縣級9%。以上數據顯示,H省各地區各部門公職律師工作推進不平衡,未達到既定目標。
根據K市司法局統計,截至2023年9月,K市公職律師分布情況如下 :
按年齡劃分,30歲以下(含30歲)25名,占比11.58%,30歲到50歲164名,占比75.9%,50歲以上27名,占比12.3%?,F階段公職律師中年輕公職律師占比較少,對公職律師政策及執業前景多持觀望態度,申請執業證書的積極性有待提高。
K市共有公職律師216名,按市縣劃分,其中市級黨政機關106名分布在22個市級黨政機關部門,110名分布在縣、區級黨政機關?;鶎訂挝怀袚^多行政執法工作,涉及群眾矛盾糾紛多在基層,基層單位法律服務需求量較大,但公職律師較多集中在上級機關,分縣區基層部門公職律師配備不足,呈現資源“倒掛”現象。
K市有關統計數據顯示,各縣區、黨政機關公職律師推進不平衡,市縣鄉“全覆蓋”的公職律師體系尚未形成。一是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二是行業之間發展不平衡。三是基層公職律師制度基本沒有建立。四是公職律師大部分分布在政府機關,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公職律師人數較少。
1.管理主體不統一
《公職律師管理辦法》采用“多元”管理模式,接受公職律師所在單位對其進行“日常管理”,司法行政機關對其進行“資質管理”,律師協會對其進行“業務指導、權益維護、行業監督和繼續教育培訓”等。對于司法行政機關,公職律師的公務員身份使得其年度考核、表彰獎勵、處罰懲戒、參加培訓等情況主要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管理;對于公職律師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承擔法律事務工作職能的部門負責公職律師的日常業務管理”實踐中無法實現;而律師協會對公職律師的監督效果有限。因此實踐中,都能管、都不管現象突出,管理機構的不統一,使公職律師隊伍實體化運行大打折扣。
2.激勵機制不健全
盡管中辦、國辦2016年就出臺了《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但基層更多還處于摸索階段。一是缺乏相應獎勵機制。公職律師需要具備較高的法律素養和職業素養,要不斷精進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基層工作壓力較大,許多工作人員不愿耗費額外精力,視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申請公職律師為畏途,積極性不高。二是承擔的責任與享有的待遇不配套。如《H省公職律師管理實施辦法》中,增加了公職律師職責義務但沒有相應地薪資待遇的提高,同時還要承擔更多的執業風險,這也是很多符合申報條件的公職人員不愿申報公職律師的原因之一。三是擔任公職律師與職務提升等并無直接聯系。目前公職律師制度并未涉及相關內容,基層缺少專門針對公職律師的職務和職級晉升的激勵措施,體制內缺乏獨立有針對性的評價獎勵體系。
3.考核形式較單一
公職律師考核制度的設置對公職律師制度的落實,具有倒逼推動公職律師認真履職、發揮專業特長的作用及監督、評價、督促執行的功效。但實際工作中考核僅僅是“紙面考核”,考核監督作用大打折扣。以K市為例,對公職律師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主要依靠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和法治建設任務督察,未建立審計、財會、統計、執法監督、行政復議等多元化監督考核體系,監督手段較單一,不能對公職律師政策落實及公職律師履職情況進行科學、全面、系統的評價。同時,由于未將此項工作列入黨政主要負責人考評機制,“一把手”往往重視不足。
加強公職律師隊伍建設的相關建議
1.明確公職律師身份定位
黨的二十大報告中用“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一個章節專門部署法治建設。公職律師隊伍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力量,也是我國律師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總體要求,結合H省的實踐經驗,筆者建議,應推動“公職律師”應納入《律師法》的調整范圍,在《公務員法》《法律援助條例》《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增加公職律師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管理體制等相關內容,實現各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和聯動。
2.確立公職律師權威地位
應理順公職律師的履職分工,通過建立公職律師事前參與合法性審查、事中進行法律監督、事后提供法律支持工作制度,充分發揮公職律師在法治政府建設中的積極作用,確立公職律師在處理政府法律事務中的權威地位。此外,要建立相關責任追究機制,對于不按規定聽取公職律師法律意見、公職律師未參與集體討論而作出重大決策的行為進行追責問責,充分發揮公職律師的職能,促進政府依法決策、嚴格執法。
3.細化公職律師政策制定
公職律師政策的高效落實,公職律師制度的科學構建,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定公職律師政策需要設定明確的政策目標,除指導性、方向性要求外,對公職律師配備比例、公職律師參與度、公職律師發揮作用應進行量化,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公職律師參加程序,切實發揮量化指標在衡量公職律師政策執行情況中的指向作用。因此,筆者認為,應根據地方工作實際,突出針對性、適用性、可操作性,制定配套的實施細則及工作方案,促進公職律師管理的規范化和常態化。如K市公職律師隊伍建設起步較早,但公職律師在本單位發揮作用不突出、效果不明顯,公職律師資源仍未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調配使用,應針對以上亟待解決的難題制定政策文件,設立試點逐步推動。公職律師所在單位應制定本單位公職律師管理使用辦法、公職律師工作規范細則等制度文件,明確管理方式、管理手段、職級晉升、選拔任用等運行規范,增強公職律師的身份認同感和職業價值感。
加強公職律師團體系建立
1.加強公職律師統一管理
2021 年 7月,中央依法治國辦印發了《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明確提出建立公職律師統一服務平臺和統籌使用機制,集中配備公職律師為黨委、政府各部門提供服務,或者對本地區公職律師進行跨部門調配使用。筆者建議,由相關職能部門牽頭成立公職律師團,有利于公職律師的統一管理和統籌使用。政府及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所涉及的法律事務紛繁復雜,如人事、財政、稅務、金融、環保、交通、河務、知識產權、工程建設、國企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保護等各領域,應堅持“業務相近,發揮專長”的原則,根據政府及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的需要,指派公職律師承辦政府法律事務,解決部分黨政機關公職律師人才短缺和分布不均的問題,促進公職律師專業化、崗位化、固定化,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中充分發揮現有公職律師的應有作用。
2.推動公職律師跨部門使用
推動公職律師跨層級、跨地域調配使用,指派資源充足單位的公職律師服務尚未設立公職律師的單位,對于部分單位人才短缺,地區之間、行業之間公職律師發展不平衡的問題具有積極化解作用。全面推進“統籌高效、全面覆蓋”的公職律師統籌使用機制,按照單位和崗位對于法律服務的實際需求,打破公職人員管理壁壘,實現公職律師資源的合理配置與動態調整,充分發揮公職律師辦理特定領域案件相較其他執業律師的明顯優勢,消除特殊領域公職律師工作盲區。完善公職律師跨層級、跨地域、跨部門服務工作流程,對服務范圍、履職事項、工作時限、工作形式、工作紀律、履職保障等具體事項予以明確,并對公職律師提供法律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落實公職律師跨層級、跨地域、跨部門服務工作保障機制,接受服務的單位要在人員配備、工作調度、提供工作條件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確保公職律師工作的順利開展。
鼓勵公職律師參與法律援助
2003 年《法律援助條例》實施以來,我國法律援助制度推動我國法律援助工作高質量發展,取得了一定成就。筆者建議,建立公職律師參與法律援助工作制度,明確公職律師參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類型、指派要求、經費保障、風險承擔等相關內容,可以緩解現階段法律援助案件相對多但承辦法律援助律師相對少的現實壓力,同時助力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
完善公職律師管理機制
1. 完善公職律師經費保障機制
中央依法治國辦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公職律師工作的意見》明確指示,黨政機關要強化公職律師工作保障,將公職律師經費納入本單位預算。目前,部分公職律師所在單位并未專門列支公職律師工作經費,部分公職律師單位雖然將公職律師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但相關政策落實執行情況沒有相應的考核制度,公職律師經費難以保障,長此以往,相關政策淪為“一紙空文”。同時公職律師公務員身份導致辦案費用報銷受限制,無法實現辦案費用的實報實銷,公職律師代理案件是公務行為不能收取任何費用,難以實現對公職律師物質方面的激勵。筆者建議,可采取有償與無償相結合的方式,參照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方式和金額給公職律師發放補貼,并逐步建立與工作量和服務質效掛鉤的評價和經費保障機制。
2.建立公職律師職稱評定機制
201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規定“職級序列按照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類別分別設置?!惫P者認為,應當將公職律師列為法律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公職律師的身份職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公職律師的強技術性、低替代性特征,符合《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 》規定條件,將公職律師納入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中,建立公職律師職稱評定機制,制定公職律師業務水平評定方法,有利于提升公職律師專業技能和履職實效。
3.強化公職律師考核指標運用機制
中央依法治國辦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公職律師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對表現優異的公職律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表彰表揚,并在評先評優、人才推薦、干部選拔等方面予以適當獎勵?!秉h政機關應當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制定優秀公職律師獎勵機制、進修培訓機制,并將公職律師年度考核評定結果、獎懲情況作為公務員年度考核、評優評先、選拔任用的一項考量內容。把公職律師參加重大決策審查、組織法律知識培訓、開展普法宣傳、推動執法規范化建設情況納入各級黨政機關目標責任制(績效)考核,作為法制督察的重要內容,并作為評定領導干部法律素養的一項重要指標,提高“關鍵少數”對公職律師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強化黨政機關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強調,在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中普遍建立公職律師制度,是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提高各部門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舉措。隨著我國法治政府建設的穩步推進,國家對公職律師構建和完善的頂層設計思路愈加清晰,進一步強化公職律師制度供給,統籌調配公職律師資源,完善公職律師管理機制,以期更好實現公職律師制度在法治實踐中的價值及作用,促進法治政府建設高質量發展。
(作者簡介:朱琳,開封市公安局,公職律師;馬思峣,開封大學,法制室主任)